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1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宸寬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黃國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3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宸寬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伊婷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2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