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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1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
    賴文姍

  • 當事人
    李秀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489號 參 加 人 李秀琴 訴訟代理人 王韻茹 上列參加人因原告涂毓傑與被告陳宗勇、頂尖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前開規定命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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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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