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489號
- 參加人
- 李秀琴
- 訴訟代理人
- 王韻茹
上列參加人因原告涂毓傑與被告陳宗勇、頂尖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前開規定命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雄簡字第1489號
上列參加人因原告涂毓傑與被告陳宗勇、頂尖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前開規定命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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