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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489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賴文姍

參加人
李秀琴
訴訟代理人
王韻茹

上列參加人因原告涂毓傑與被告陳宗勇、頂尖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前開規定命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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