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1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李秀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489號 聲 請 人 李秀琴 訴訟代理人 王韻茹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涂毓傑與被告陳宗勇、頂尖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為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參加訴訟必 備之要件,倘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9月13日具狀聲明參加訴訟(見本院卷㈠第67頁),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112年12月7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如數繳納,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8日送達李秀琴,有送達證書為憑(見本院卷㈡第59頁) ,惟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81至85頁),依前引規定,聲請人之訴訟參加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