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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489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賴文姍

聲請人
李秀琴
訴訟代理人
王韻茹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涂毓傑與被告陳宗勇、頂尖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為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參加訴訟必備之要件,倘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9月13日具狀聲明參加訴訟(見本院卷㈠第67頁),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112年12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如數繳納,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8日送達李秀琴,有送達證書為憑(見本院卷㈡第59頁),惟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81至85頁),依前引規定,聲請人之訴訟參加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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