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489號
- 上訴人
- 頂尖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廷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涂毓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46,5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4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