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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489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賴文姍

上訴人
頂尖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廷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涂毓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46,5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4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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