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1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頂尖通運有限公司、呂廷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489號 上 訴 人 頂尖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廷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涂毓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46,58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4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