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505號
- 上訴人
- 吳金萍即旺福達企業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8月2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1,40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雄簡字第1505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8月2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1,40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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