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1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張茹棻
- 上訴人吳金萍即旺福達企業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505號 上 訴 人 吳金萍即旺福達企業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8月2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1,40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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