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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50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張茹棻

上訴人
吳金萍即旺福達企業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8月2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1,40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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