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6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宸寬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雄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秉彥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
4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