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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1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
    陳安信

  • 當事人
    宸寬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6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宸寬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雄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秉彥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4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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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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