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1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宸寬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黃國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6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宸寬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雄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秉彥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4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