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16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謝建彬、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呂豫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簡字第1685號 原 告 謝建彬 被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林宏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一年度司執字第五六0九三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程序,就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蔡明昌間因清償債務事件,被告執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35022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 證)為執行名義,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執字第56093 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在案(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並查封蔡明昌所經營、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1 樓之商號鼎豐金企業 社如附表所示之動產驗光機1台(下稱系爭驗光機),惟系 爭驗光機實乃原告所有,係原告於前揭同一地址開設鏡源驗光所(與蔡明昌即鼎豐金企業社此一眼鏡行商號合設),並以新臺幣80,000元所購置之執業器具,蔡明昌非系爭驗光機之所有權人,為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之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驗光機係放置於蔡明昌所經營之鼎豐金企業社內,又原告於前揭執行事件指封時亦有在場,且其於執行程序中所提出關於系爭驗光機之收據未蓋店章,至多僅能認為報價單,而非購買憑證,尚無法證明系爭驗光機屬原告所有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721號、68年台上字第3190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對造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 ㈡原告主張被告執系爭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查封放置系爭驗光機,業據本院職權調閱系爭強制執行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惟原告主張系爭驗光機為其所有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依首揭說明,即應先由原告就其為系爭驗光機之所有權人先負舉證之責,再由被告就系爭驗光機之所有權人為訴外人蔡明昌負提出反證之責。 ㈢原告主張系爭驗光機為其所有,業據其提出購買單據在卷可參,而系爭驗光機出賣人萬能科技有限公司,就販售該驗光機之經過亦函覆略以:當初係原告(鏡源驗光所)於111 年1 月15日向其購買系爭驗光機,交貨地址則為鏡源驗光所設立址,付款方式則是當場現金給付(見本院卷第39頁),本院審酌萬能科技有限公司與兩造並無何利益糾葛,要無特地於本件訴訟為原告為有利之陳述而損害被告之必要,另參以原告具驗光生資格,業據其提出驗光生執照為憑,則原告主張其於高雄市開設鏡源驗光所執業,確有購買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系爭驗光機的必要,至債務人蔡明昌僅為鼎豐金企業社負責人,其不具驗光生或驗光師之資格,於法自不能執行驗光業務,且本院亦查無原告係受雇訴外人蔡明昌之事證,則殊難想像蔡明昌會自費購買系爭驗光機後提供原告執業使用,則原告主張系爭驗光機乃其所購置,其始為該驗光機之所有權人乙情,顯非全然無據。被告雖抗辯原告於前揭執行事件指封時亦有在場卻未爭執系爭驗光機為其所有云云,然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之卷宗確認當日查封筆錄,並無原告在場之簽名紀錄,且縱未立即反應,其可能之原因亦屬多端(例如不諳法律、面對突如其來的公務執行不知所措等),尚不足以作為推反原告前揭舉證之強勢證據,而被告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復未能提出何反證證明系爭驗光機乃訴外人蔡明昌所購置,本院自無從認定系爭驗光機係屬蔡明昌即鼎豐金企業社所有之動產,是原告主張系爭驗光機為其所有,而非蔡明昌所有等情,足堪認定,從而,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書 記 官 許弘杰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TOPCON驗光機(KR-810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