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18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王金泉、宏益興開發有限公司、洪慶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851號 原 告 王金泉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容慈 被 告 宏益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慶隆 訴訟代理人 楊志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最後一次於108年12月27日清償1,605,500元後」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最後一次於108年12月27 日清償165,500元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 記 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