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18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電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李衍新、凱銘有限公司、王國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簡字第185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衍新 訴訟代理人 葉育綺 被 告 凱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 年度司促字第6184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聲明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7萬9,113元,及自111年4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880元由被告負擔 。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7萬9,113元預供擔 保,得免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高雄市○○區○○○路000號1 樓及該樓層夾層 、138號1樓及該樓層夾層之用電名義人(電號為00-00-0000-00-0 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積欠108 年8、10、11 月電費共計17萬9,113元,經原告催告均未繳付,爰向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然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提起本件訴訟。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時到庭,僅於111年5月5日提出聲明異議 狀對本院支付命令聲明異議,陳稱:被告未積欠原告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規定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等語,資 為抗辯。 四、本件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已提出應繳電費明細表、繳費憑證、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公司基本資料為憑(見本院卷第9至39頁),經核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前雖具 狀聲明異議,但僅空言泛稱未積欠原告債務,惟未舉證以實其說,不足採信,是本院綜合上開證據,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則原告依用電服務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 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所命給付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 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書 記 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