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19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陳明鋒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932號 原 告 陳明鋒 訴訟代理人 葉佩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金龍等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對被告富鴻網股份有限公司起訴部分,並非於本件刑事附帶民事移送範圍,故此部分應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992,0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