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932號
- 原告
- 陳明鋒
- 訴訟代理人
- 葉佩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金龍等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對被告富鴻網股份有限公司起訴部分,並非於本件刑事附帶民事移送範圍,故此部分應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992,0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雄簡字第193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金龍等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對被告富鴻網股份有限公司起訴部分,並非於本件刑事附帶民事移送範圍,故此部分應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992,0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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