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932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鄧怡君

原告
陳明鋒
訴訟代理人
葉佩如律師
被告
富鴻網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中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對於被告富鴻網股份有限公司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富鴻網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對於被告富鴻網股份有限公司之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1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