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007號
- 原告
- 彭燦蓮
- 被告
- 和泰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耀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以裁定通知原告於5 日內補繳納,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7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節,有送達證書、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可參,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