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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00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林玉心

原告
彭燦蓮
被告
和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耀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以裁定通知原告於5 日內補繳納,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7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節,有送達證書、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可參,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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