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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05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鄧怡君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芷螢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佑夫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3,4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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