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20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3 日
- 當事人張芷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0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芷螢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佑夫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4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