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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3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鄧怡君

上訴人
即原告
寶祥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國珍
訴訟代理人
謝秉龍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達糧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955,應徵

第2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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