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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2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
    鄧怡君

  • 當事人
    陳銘澤即富鑫商行河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413號 原 告 陳銘澤即富鑫商行 被 告 河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河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9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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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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