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2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陳銘澤即富鑫商行、河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413號 原 告 陳銘澤即富鑫商行 被 告 河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河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9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