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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43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陳安信

原告
嘉雄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鄭秀琴
訴訟代理人
吳偉逢
被告
黃正元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1年5月2日下午4時2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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