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431號
- 原告
- 嘉雄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鄭秀琴
- 訴訟代理人
- 吳偉逢
- 被告
- 黃正元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1年5月2日下午4時2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雄簡字第431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1年5月2日下午4時2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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