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67號
- 原告
- 蔡政璜
- 被告
- 曾琬婷
真善美實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琬婷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 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