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67號原 告 蔡政璜 被 告 曾琬婷 真善美實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琬婷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 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