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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77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顏珮珊

上訴人
即被告
郭玫君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王耀群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1.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2.上訴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773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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