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8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鄧怡君
- 法定代理人呂昭誼、林逸婷
- 原告達觀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唐銳亞、邱建忠、藍鯨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簡字第849號 原 告 達觀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昭誼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 郭小如律師 被 告 唐銳亞 邱建忠 藍鯨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逸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玉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捌佰陸拾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承包訴外人林姓業主位於高雄市○○區○○路00 號B1-25樓(下稱京城建案)安裝隔音門等工程。於民國110年8月27日原告派員前往案場施工時,在案場內另有被告藍 鯨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藍鯨公司)之員工即被告唐銳亞、邱建忠亦於該處進行焊接作業。於同日15時許,被告唐銳亞、邱建忠在C型鋼上進行焊接時,火苗噴進壁內隔音 棉料,引起棉料悶燒,詎被告唐銳亞、邱建忠竟不進行任何滅火處置繼續施工,經原告在場之施工人員以該大樓設置之B1-25、B1-24、A1-6等3個滅火器撲滅火勢,且直至同日18 時許確認案場安全始行離去。被告在案場進行焊接工程時,未採用不燃材料或防焰帆布披覆或區劃,予以有效隔離,且被告唐銳亞、邱建忠於施工現場焊接時,有未於地板鋪撒濕砂措施,並未備滅火器等消防安全設備,甚至在起火後,未進行滅火動作,亦無在原地觀察火勢是否確實撲滅即逕行離開,顯有過失。原告因本事故致案場之隔音板、減震器等物遭燒毀,需替換及清運,受有新臺幣(下同)130,505元損 失,又因滅火而使用該大樓設置之B1-25、B1-24、A1-6等3 個滅火器,事後另購滅火器歸還該大樓支出1,355元,以上 合計131,860 元,而被告唐銳亞、邱建忠為被告藍鯨公司之受僱人,依民法第188 條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31,8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 二、被告則以:失火是我們工人在做焊接時造成的,因為一開始我們不知道原告施作牆壁的結構是什麼,這在丈量時原告應該先講清楚,但原告現場丈量人員即設計師都沒有告知我們牆壁結構是否有防火及有無需要注意事項,我們這邊的工程本來就是點焊施工,由原告現場架設C型鋼讓我們進行點焊 ,若現場牆壁沒有防火材質原告應先告知。我們施工時基本上會蓋防火毯,當時現場也有蓋,是蓋在地板,牆壁是直立式的所以無法蓋防火毯。我們去丈量時,原告隔音牆結構都還沒做起來,丈量後我們會開始製作產品再拿到現場施工焊接起來,所以從丈量到施工有一段時間,等我們去現場施工的時候,原告隔音牆都已經做起來了,但原告卻未告知我們隔音牆結構及需要注意的事項。現場發生火災時,被告唐銳亞有使用該大樓的滅火器救火,車上也備有滅火器,但失火時被告唐銳亞與邱建忠不可能再回車上拿滅火器,當然就地使用該大樓之滅火器,另外被告邱建忠則是在找失火原因,而非如原告所述被告唐銳亞與邱建忠都逃走。原告施工負責人應該對於所有進出工班的施工進行配套並提醒相關注意事項,如果原告在意防火,應該要有防火監督人進行施工前的安全確認,但原告沒有盡到相關的提醒義務,也沒有跟被告確認隔音壁的結構。原告提供的照片中可見隔音牆當中有一層是用吸音泡棉,吸音泡棉不管是有防火、沒防火,外觀一樣無法用肉眼判斷,如果使用在工地的防火泡棉是有防火效果,是否應該跟廠商確認該材料的防火證明,不然不會產生悶燒的狀況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認定:原告主張,於上揭時地,被告藍鯨公司之受僱人被告唐銳亞、邱建忠在案場C型鋼上進行焊接時,火苗噴進 壁內隔音棉料,引起棉料悶燒,造成案場之隔音板等物遭燒毀,又因滅火而使用該大樓設置之B1-25、B1-24、A1-6等3 個滅火器等節,業經提出現場照片、報價單、簽收條在卷為證(本院卷第23-37頁、第139-143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25-126頁),應堪認定屬實。又原告主張,上 開失火事故係被告唐銳亞、邱建忠過失所造成,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之損失,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闕為:本件失火事故是否為被告藍鯨公司之受僱人即被告唐銳亞、邱建忠過失所造成,而應由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有明文規定。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著有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受僱 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 項前定有明文。另 按施工中進行熔接、熔切、電焊、研磨、熱塑、瀝青等會產生火花之工程作業時,為防止施工作業之火焰或火花飛散、掉落致引起火災,應依下列規定採取措施:應避免在可燃物附近作業。但作業時確實無法避開可燃物者,應在可燃物周圍採用不燃材料或防焰帆布披覆或區劃,予以有效隔離,並於地板鋪撒濕砂等措施。施工單位在實施溶接、溶切、焊接等會產生火花之工程作業時,應備有滅火器等消防安全設備,能隨時應變滅火,有製定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指導須知第4條第2項第1、3款明文規定。經查,被告到庭已自承:當時現場在地板有蓋防火毯,但隔音牆是直立式的所以無法蓋防火毯;滅火器放在車上等語(本院卷第124、128頁),顯見被告唐銳亞與邱建忠為受被告藍鯨公司指派在案場施作焊接工程之人員,卻於上開時地進行焊接工程時,既未於隔音牆以不燃材料或防焰帆布披覆或區劃,予以有效隔離,且亦未在施工現場備置滅火器供隨時應便滅火,且當時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能注意而疏未注意防火,致施工中火苗噴進隔音牆壁內隔音棉料而引起火災,被告唐銳亞與邱建忠確有過失,被告藍鯨公司自應與被告唐銳亞與邱建忠連帶負失火責任。 ㈡至於被告辯稱,原告未主動提出隔音牆之內容物、材料、質地為何,如有可燃物,不可採用點焊施工法等資訊,且原告為工地負責人,需對於所有進出工班的施工方式進行配套或提醒相關注意事項,然現場完全無防火監督人進行施工前安全確認,施工前亦無盡到提醒義務等語,為原告否認係工地負責人,並駁以:兩造間無法律上之契約關係,兩造各是林姓業主找來的承包商,被告與業主簽立之契約中關於丈量注意事項第3點,是被告與業主間之約定,不能拘束原告等語 。觀之被告提出「藍鯨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隔音門-注意 事項」(下稱系爭注意事項約定)中丈量注意事項第3點約 定:業主及負責該工地之負責人有義務主動告知四周牆面完成面使用之材質及銜接方式等語(本院卷第89頁),且被告亦不否認與林姓業主親簽系爭注意事項約定,並自陳:「這個案子是原告設計的,業主要做視聽室,原告將業主介紹給我們,契約(本院卷第87頁)是我們跟業主打得沒錯,但我們跟原告有退佣的機制,等同是給原告介紹費,我們現場丈量也是由原告簽名。」等語(本院卷第127頁),可見兩造 間並無契約關係,原告亦無得對被告為指揮監督,而被告既自向林姓業主承攬工程並依約進行焊接作業,關於施工場域有何安全防護必要,自應與定作人進行確認,無得將此一安全防護告知義務推由與被告無指揮監督關係之原告為之,被告所辯要無足採。 ㈢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216 條定有明文。被告唐銳亞與邱建忠失火燒燬原告於京城建案之隔音板、減震器等物,被告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就賠償數額若干部分分列如下:1.燒毀材料及清運費130,505元: 原告上開費用之損失業據其提出報價單、估價單等件在卷可證(本院卷第37-39頁),而被告亦不否認被燒毀之物品係 作為牆壁的隔音板、減震器(本院卷第125頁),則原告之 主張自應堪信為真實。 2.滅火器1,355元: 原告另購滅火器返還京城建案之管委會,業據其提出簽收條在卷可證(本院卷第143頁),而被告亦不否認失火事故發 生時,現場人員持該大樓滅火器滅火(本院卷第126頁), 則原告之主張自應堪信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31,860元(計算式:130,505+1,355=131,860),及自111 年3月8日(本院卷第7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所規定之適 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他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七、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書 記 官 吳語杰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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