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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897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張茹棻

上訴人
朕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吉
被上訴人
米倫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凱文
兼訴訟代理人
張志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米倫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

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6,24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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