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897號
- 上訴人
- 朕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天吉
- 被上訴人
- 米倫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凱文
- 兼訴訟代理人
- 張志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米倫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
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6,24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