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0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凡古有限公司、吳婉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011號 原 告 凡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婉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莫星庸間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以外,尚餘1,380元未繳。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