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0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戴志明即聯勝企業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018號 原 告 戴志明即聯勝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九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4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