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093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宏物流有限公司、林明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8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雄補字第109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宏物流有限公司、林明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8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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