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097號
- 原告
- 一億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吊車費用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5日核發111年度司促字第6974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1年4月28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到院,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