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0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彭仕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099號 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般若軒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原名:般若流行企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7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