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1 日
- 當事人楊明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106號 原 告 楊明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圃園藝有限公司、陳鵬翔(原名:陳柏翰)、陳帛謙(原名:陳文亮)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7日核發111年度司促字 第7250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1年5月4日送達被告東圃園藝有 限公司、111年5月5日寄存於被告陳鵬翔、陳帛謙住所地派出所 ,於111年5月15日生送達效力,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0,400元。茲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到院,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