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押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3 日
- 當事人安加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119號 原 告 安加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設高雄市私立安加居家長照機構 法定代理人 黃起富 被 告 彭雯娥 一、原告因給付押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另請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