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弘佾工程有限公司、高敬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151號 原 告 弘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敬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藝建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萬8,5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