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阜爾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楊文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161號 原 告 阜爾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杰 訴訟代理人 吳冠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楚翔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