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楊志強、光森建設有限公司、謝佳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188號 原 告 楊志強 被 告 光森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森建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16,57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