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中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李榮宗、互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陳惠堂、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洪吉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220號 原 告 中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宗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被 告 互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堂 被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互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