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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
    張茹棻
  • 法定代理人
    李榮宗、陳惠堂、洪吉雄

  • 原告
    中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互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220號 原 告 中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宗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被 告 互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堂 被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互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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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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