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220號
- 原告
- 中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榮宗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瑞律師
- 被告
- 互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惠堂
- 被告
-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吉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互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