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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220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張茹棻

原告
中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宗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被告
互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堂
被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互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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