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楊詠惠
- 法定代理人顏順富
- 原告台灣紳富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26號原 告 台灣紳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順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黃景南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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