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3號原 告 南方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力宏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朱冠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南營運處間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