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劉自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38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互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6,2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