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蓺宸有限公司、王守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446號 原 告 蓺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守仁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宏政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書 記 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