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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
    饒志民

  • 當事人
    蓺宸有限公司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宏政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446號 原 告 蓺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守仁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宏政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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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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