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659號
- 原告
- 東亨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麟貴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勤祥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9,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7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雄補字第1659號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勤祥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9,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7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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