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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
    楊詠惠

  • 原告
    鄭博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70號原   告 鄭博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漢民間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以外 ,尚餘4,900 元未繳。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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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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