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7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70號
- 原告
- 鄭博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漢民間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以外,尚餘4,900 元未繳。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