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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
    張茹棻
  • 法定代理人
    王尹君

  • 原告
    名軒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匠星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702號 原 告 名軒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尹君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吳啓源律師 被 告 匠星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匠星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54,2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書 記 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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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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