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名軒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王尹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702號 原 告 名軒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尹君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吳啓源律師 被 告 匠星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匠星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54,2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書 記 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