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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718號

請求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鄧怡君

原告
壞壞貝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佳穎
被告
宸純軒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黃正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宸純軒工程行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自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1樓辦公室C室(2平方公尺)遷出,惟所附商務中心平面圖載明被告使用之辦公室面積為2.5坪,請提供被告確切之使用面積,並敘明佔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1樓面積之幾分之幾。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應計算至起訴時已積欠之租金若干。若欲一併請求至遷讓日止按月賠償違約金,應補正聲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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