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718號
- 原告
- 壞壞貝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佳穎
- 被告
- 宸純軒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黃正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宸純軒工程行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自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1樓辦公室C室(2平方公尺)遷出,惟所附商務中心平面圖載明被告使用之辦公室面積為2.5坪,請提供被告確切之使用面積,並敘明佔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1樓面積之幾分之幾。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應計算至起訴時已積欠之租金若干。若欲一併請求至遷讓日止按月賠償違約金,應補正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