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8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商景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828號 原 告 商景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金泉、鼎元展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王金泉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