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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8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鄧怡君

原告
陳銘澤即富鑫商行

原告因支付命令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河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6,53

2元,應繳裁判費5,84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尚應補

繳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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