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陳銘澤即富鑫商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838號 原 告 陳銘澤即富鑫商行 原告因支付命令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河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6,532元,應繳裁判費5,84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尚應補繳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