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87號原 告 瑞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進德 被 告 曾建彰 被 告 千大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張秀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建彰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8,7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