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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89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89號

原告
巔峯軟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振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123 牙醫診所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8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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