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8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一合堂水電工程企業楊曄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893號 原 告 一合堂水電工程企業楊曄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醇澤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07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