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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
    鍾淑慧

  • 原告
    謝繡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945號 原 告 謝繡璟 上列原告與被告學米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高雄簡易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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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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