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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9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95號

原告
鄭伊婷
訴訟代理人
蘇哲萱律師
被告
宸寬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宸寬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又原告等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1 年度雄救字5 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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