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957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林玉心

原告
雷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恆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臺中市身心障礙體育總會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線上起訴,書狀未蓋用公司及法代印文,請併為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