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957號
- 原告
- 雷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魯恆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臺中市身心障礙體育總會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線上起訴,書狀未蓋用公司及法代印文,請併為補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雄補字第1957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臺中市身心障礙體育總會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線上起訴,書狀未蓋用公司及法代印文,請併為補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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