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9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蕭寶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988號 原 告 蕭寶寰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嘉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