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2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潘淑萍、森那美起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劉家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033號 原 告 潘淑萍 被 告 森那美起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森那美起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