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069號
- 原告
- 長新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雍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運來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運費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9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